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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元坝区人事局

广元市元坝区财政局

关于公开招聘乡镇财会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等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拟公开招聘12名财务管理人员补充到乡镇财会核算中心工作,现将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乡镇财会核算中心为乡镇所属全民事业单位,财政全额预算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1、全日制普通高校财务管理、财务信息管理、会计(会计学)、会计电算化、会计与统计核算、会计与审计、审计实务(审计学)、统计实务(统计学)等财务会计类及财政(财政学)、税务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2、1985年11月1日以后出生。

本次公开招聘,报考者的专业和学历(学位)均以本人报考时提供的最高学历及对应的专业为准。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

(4)符合本公告招聘岗位所需的招聘条件及资格要求。考生

本人的有效毕业证、学位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与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学科、专业等资格条件应完全相符;不符者,

请勿报考,否则将取消报考(聘用)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5)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须征得用人单位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6)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书面同意。

(7)符合有关回避规定。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被辞退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曾违反《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被解聘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三、招聘名额

本次招聘均为编制内招聘,招聘名额为12名。具体岗位和名额如下表:

招 聘 单 位

招聘

名额

招 聘 单 位

招聘

名额

王家镇财会核算中心

1

磨滩镇财会核算中心

2

陈江乡财会核算中心

1

张家乡财会核算中心

1

梅树乡财会核算中心

1

红岩镇财会核算中心

1

卫子镇财会核算中心

1

太公镇财会核算中心

1

黄龙乡财会核算中心

1

柏林沟镇财会核算中心

1

石井铺乡财会核算中心

1

合    计

12

四、报名

本次公开招聘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地点:广元市元坝区人才交流中心(广元市元坝区元坝镇战神路33号区财政局七

楼)。报名时间: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上午8:30—

12:00,下午2:00—6:00)。

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明确要求。报考者认真阅读本招聘公告,详细了解招聘对象、范围、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自愿选择岗位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的,报考或聘用资格一律无效,责任由考生自负。

2.提交材料。报考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片2张;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其他能够证明报考者完全符合招聘条件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填报信息。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如实、准确地填写《广元市元坝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的各项内容。

4.资格审查。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

(二)缴费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每人每科缴费50元,面试每人缴费80元。

笔试费在报名时缴纳,面试费在面试报名时缴纳,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收笔试、面试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规定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

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

困难家庭的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情形1的特困考生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2和4的特困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3的特困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报名时凭上述有效证明到报名点办理免收笔试、面试费手续。

(三)岗位调整

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规定,结合招聘单位实际,本次公开招聘开考比例为有效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3:1。未达到此比例的,调减该岗位招聘名额或取消该招聘岗位。岗位调减或取消的情况,2010年12月8日前在广元市元坝区人事人才网(www.ybrlzy.cn,下同)向社会公布。招聘岗位调减或取消后,已缴费的报考者可调整到其他岗位报考,不愿意调整招聘岗位的报考者,2010年12月10日前凭本人身份证到广元市元坝区人才交流中心退回所缴费用,逾期不再受理。

五、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综合淘汰的考试方式进行。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考试成绩计算

考试成绩按以下原则计算:

笔试总成绩=《综合知识》笔试成绩×70% +《专业知识》笔试成绩30% + 政策性加分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 + 面试成绩×40%。

(二)笔试

1.笔试科目:《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两科。不指定复

习参考资料。笔试时间均为120分钟,满分均为100分。《综合知识》笔试具体考务工作由区人事局负责,《专业知识》笔试具体考务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2.笔试时间地点。笔试定于2010年12月11日在元坝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考生须在12月10日(18:00以前)凭有效身份证到区人才交流中心领取本人《准考证》。笔试科目缺考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报考资格。

3.笔试成绩公布。笔试成绩于2010年12月15日前在广元市元坝区人事人才网公布,请报考者直接在网上查询。

4.政策性加分。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2007〕16号)和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实施“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的通知》(川组通〔2007〕37号)等文件精神,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社工人才百人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或优秀)的志愿者,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每服务满1周年,可享受笔试成绩加2分、最高不超过6分的政策性加分。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24号)、省委组织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有关问题的政策解答》(川组通〔2007〕5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加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组通〔2010〕4号)等文件精神,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两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或优秀)的大学生干部,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每工作满1 周年,笔试总成绩加2分,被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的另加3分,加分可按工作年数和获奖次数累积计算。

申请加分的报考人员,应将服务所在地县以上有关部门出具

的有效证明、考核材料和服务证书原件交招聘报名处审查。材料不齐备或逾期未交材料的,不予受理,责任由考生自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加分,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区人才交流中心留存。

(三)面试

面试由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组织实施,人事、监察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督。

1.面试方式。面试具体方式由区财政局根据招聘岗位特点确定,并在面试前3日通知考生。

2.面试人员确定。由区财政局对参加笔试人员进行面试资格审查,对符合面试条件的笔试人员,根据参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和具体招聘岗位的招聘名额,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与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资格人员。面试报名及面试的时间、地点和人员名单提前3日在广元市元坝区人事人才网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报考者注意查询。

面试资格审查中因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取消面试资格以及因缺少上述证件和没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自动放弃其面试资格而产生的面试空额,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人员参加面试资格审查。

因递补人员联系电话留错或不畅通等原因导致不能通知其递补参加面试资格审查的,视为自行放弃,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通过面试资格审查并按照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缴纳80元面试费的人员,由区财政局发给面试通知书。

3.面试时间及地点。面试的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当日,面试人员凭面试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按面试

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到面试考场候考。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空缺不再递补面试人员。因缺考等原因出现空缺而产生面试实际开考比例低于规定比例的,仍视为有效比例。

4.面试成绩公布。考生的面试成绩当场宣布,并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四)考试成绩公布

面试工作结束后,由区财政局于面试结束之日起5日内在广元市元坝区人事人才网上公告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含笔试成绩、政策性加分、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及排名等)。

六、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招聘名额,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由区财政局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如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下同)。

(二)体检标准

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人员名单随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一并公布。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弃权。

(四)复检及递补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1次。复检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考生自动弃权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空额,按照该岗

位参加面试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体检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

则不再递补。

(五)体检费用

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七、考核

区财政局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

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对考核和复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拟聘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因考生自动弃权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空额,按照该岗位参加面试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体检和考核。如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则不再递补。

八、公示

考试、考核、体检合格者,经区财政局审查合格的确认为拟聘用人员,并在广元市元坝区人事人才网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专业、学历、考试成绩等,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予聘用,但一经核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公示前,因取消拟聘资格、考生自动放弃等原因产生的空额,应按照参加该岗位面试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体检和考核;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体检、

考核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则不再递补。公示之日起,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空额,均不再递补。

九、办理聘用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区财政局通知其报送以下材料:

(一)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意流(调)动的证明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若是复印件,审查单位应加盖印章并注明材料真实性及材料来源)。

(二)非在职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

出具的《就业报到证》。

拟聘人员经区人事局审核确认后,给区财政局出具确认通知。凭区人事局的确认通知,由区财政局通知被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及人事代理等手续。

逾期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以及通过区人事局审核确认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

十、纪律与监督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违反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特别是不按公告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按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资格审查、政策咨询及监督电话(区号0839)

(一)资格审查、政策咨询电话:

区人才交流中心:8724607      区财政局:8725161

(二)监督电话

区监察局:8722477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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