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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做好2012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2〕27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原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举行2012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41号)和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职考函〔2012〕7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2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2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12年11月4日举行。

上午8:30-11:30 考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下午14:00-17:00  考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10月15日-11月30日8:30-17:30 考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设《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2个科目。其中《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设《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和《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3个科目,其中《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和《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均分为“机动车机电维修技术”、“机动车整形技术”和“机动车检测评估与运用技术”3个专业类别。参加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类别。

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2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职业水平证书。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能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

   二、报考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第1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等教育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高等院校交通运输专业应届毕业生。

(三)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第1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证书后,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6年;

2.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5年;

3.取得交通运输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4年;

    4.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2年;

5.取得交通运输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1年;

6.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博士学位;

7.取得其他工学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符合上述条件也可申请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考试。

(四)免试条件

1.200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本级别《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

评聘为助理工程师职务的人员,只需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1个科目的考试;评聘为工程师职务的人员,只需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和《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2.对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厅评价字﹝2009﹞37号文件规定,已参加2009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可在2012年直接报名参加本级别对应专业的《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科目考试,考试合格即可获得相应职业水平证书。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一)报名时间

全国统一预报名时间为2012年7月20日至8月10日,资格审核时间为2012年7月20日至8月20日,缴费时间为2012年8月23日至8月31日,现场打印发票时间为2012年8月23日至9月10日。

(二)报名程序

2012年度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行在交通部网上预报名、到市(州)交通运输部门现场资格审查、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上缴费确认和现场打印发票的方式进行。

我省各报名资格审核点不受理现场报名。

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全国机动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注册并登录,如实、准确填写各项报考信息,上传照片,打印《报名申请表》,由考生所在单位审定、签字和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公章后,携带该表及相关报名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

1.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按属地划分进行。报考人员携带章后的《报名申请表》,持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工作年限证明;符合免试《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交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称)证书,到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成都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人员均到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人员应登录全国机动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认真核对考生提供的《报名申请表》是否与网上报名系统内资料相符,并严格审核报名者提交的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毕业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和免试人员职称证书,经核对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条章,在《报名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时在全国机动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确认。具体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详见交通职业资格网。

3.资格审查要落实责任制,做到谁审查、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各市(州)职称工作部门和考试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资格报考人员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严肃处理。

   四、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号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编排,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考点原则安排在成都举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考点设置在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准考证由考生在9月15日至10月14日期间自行登录全国机动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具体开放时间请密切关注交通职业资格网

五、考生凭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考场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六、考试收费

(一)收费标准  根据发改价格2012328号、财综﹝201110号、国家发改委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公示2012-1号、川价费﹝2003237号精神,报考维修士理论考试每科为65元,报考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理论科目为每科70元。实际操作科目考试收费标准报送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审批后公布。

(二)收费办法  经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资格审核合格并确认的人员,须于8月23日至8月31日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http://www.scpta.gov.cn)通过网络完成缴费,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放弃考试,缴费后可于8月23日至9月10日到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打印发票,逾期未打印者视为放弃发票。

七、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

参考人员应认真阅读并严格执行《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场规则》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对违反者将根据违纪事实和上述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进行相应处理。

八、考前培训工作要坚持考培分开,凡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本着自愿原则参加培训。

九、各地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指导与管理,严把资格审查报名关。凡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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